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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2月1日将施行

时间:2010-11-9 15:44:25 |   浏览:

  10月23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1994年《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新《条例》较好的衔接了上位法。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例更为完善、内容也充实许多,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和衔接,《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条款充分体现了与上位法的衔接一致。例如,新《条例》的体例设置、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原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问题,都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所体现。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该条款吸收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规定,同时第二款中规定了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这有利加强社会各方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重视和贯彻落实。
      新《条例》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原则。新《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有多处体现,如第五条所规定的全社会都应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再如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学校等教育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救助未成年学生等规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前已经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家学者的共识,这里的利益最大化是在法律所规定权益的框架下最大化体现。
      新《条例》突出了政府、学校、家庭保护并细化相关责任。新《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延伸了《未保法》第七条中的未保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的规定,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儿童权利保障原则。“学校保护”章节中,新《条例》中增加了学校处分学生时应当听取学生和监护人申辩;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副校长、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校园安全制度规定等内容,强化了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新《条例》突出了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新《条例》首次提出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本条款结合我省是农业大省、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等实际状况,设置保护条款,明确了父母的责任。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相关规定。
      新《条例》重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新《条例》第四十九条细化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询问、讯问、审判时,监护人到场制度(应当通知监护人,如无法通知的可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长会安排人员到场),较之《未保法》规定的公安、检查讯问、询问时的通知制度具体化,并增强了可操作性。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监护人侵害子女权益时的救济途径为子女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或明确的组织和个人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如第55条明确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可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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